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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四十九讲 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点

信息来源: 法律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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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谨慎约定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对于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可列入合同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内企业作为卖方应注意,境外买方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对商品品质的要求可能会作出松动,国内企业不应当把这种允许当作对品质要求的修改,除非是双方通过书面文件加以约定,否则,在市场情况改变的情况下,一旦国内企业仍然按照允许的质量标准供货,而境外买方严格按照之前的商品品质要求,则国内企业会处于质量违约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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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制订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

国内企业在进口和出口合同中不要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因为买方和卖方在商品检验中的利益不同;在出现商品品质争议时,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检验,以公平、公正地确定货物的品质状况;尽可能把复验和异议索赔分开。检验不是提出异议索赔的必备条件,检验证书只是支持异议索赔的证据,国内买家在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货损就可以向国外卖方索赔,而不必等到正式检验结果出来才能提出异议,否则,会有因检验未完成而错过异议索赔期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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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作为卖方应认真履行检验义务,避免产生质量争议

出口商在国内一定要依合同约定行使检验和验收的权利,充分把握检验的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商联系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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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货物质量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

一旦国外买方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国外买方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偿权,并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在处理国外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求国外买方在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样品提取程序、现场照片等一切相关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时收集、保留扣款、赔款的证明。证据在形式上一定要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要充分认识证据形式合法性在日后诉讼中的重要性。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