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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第五十讲 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口商“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点

信息来源: 法律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4-12-24

电放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

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

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电放”本质上系无单放货的一种,对出口商风险较大,“电放”后,若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发货人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国内出口商应做好以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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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国外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出口商应详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有选择地使用“电放”业务。对首次打交道且订单金额较大的客户、对资信不了解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对某些贸易做法不规范或外汇较困难的客户不应使用电放提单。对资信可靠、信誉良好的近洋地区客户,可根据情况酌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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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安全主动的结算方式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港,而收货人要求先提货,可以通过银行担保提货的方式进行。实际业务中,“电放”提单主要和电汇(T/T)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出口商应尽可能争取先付款后发货,全额收取货款再“电放”,可将主动权控制在己方。如果是先发货后付款,也要争取尽可能高的预付比例,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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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量采用CIF、CFR条件成交

如果以FOB条件成交合同,则国外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旦国外买方指定一些操作不规范而又与其关系良好的船公司,国内出口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由外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优先选择以CIF、CFR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安排租船订舱,自己找承运人,确保货物所有权,可以防止一些资信不良的货代利用“电放”程序中的漏洞进行诈骗。发货人在选择货代时可选择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如MAERSK、NYK、APL等,可以通过这些公司内部的网络系统进行“电放”,使“电放”业务变得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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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当采用海运单(Sea Waybill)代替“电放”提单

出口企业在近洋运输中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在解决货等单问题的同时,还能有效规避“电放”提单下容易出现的货、款两空的风险。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