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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第五十四讲 工商联商会调解案例(二) 某新材料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商会”联动调解商事纠纷

信息发布:法律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5-04-11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新型环保炭黑 产品质量问题 “法院+商会”联动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初,某科技公司向某新材料公司订购绿色建筑原材料,共计货款28万余元。货款支付完毕前,某科技公司因环保监测指标问题要求换货,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和赔偿扣款额度产生争议,剩余货款久拖未付。某新材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材料公司属于某绿色建筑产业商会(下称商会)成员单位,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商会参与调解。商会成立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商会调解员通过查阅起诉材料、实地走访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案涉货物为新型环保炭黑,主要用于环保油漆和塑料制品中。20231月,某科技公司向某新材料公司订购13吨环保炭黑,总价151800元。后某科技公司在产品的环保监测中,发现该批环保炭黑着色力低于正常范围,遂向某新材料公司提出产品瑕疵赔偿,双方协商后约定按每吨500进行赔偿。20233月,双方订购第二批炭黑10.4吨,总116480元。某科技公司支付一部分货款后剩余11700未付,并提出第二批环保炭黑的挥发性成分指标也存在问题。考虑到新型环保炭黑还没有广泛投入使用,一般鉴定机构可能无法给出准确结论,商会邀请成员单位中某大型化工材料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和本地某大学材料化学系副教授两位专家共同参与鉴定。两位专家对两批炭黑进行分别采样后带回实验室进行化验,并邀请案件双方技术人员共同监督。化验结果显示,第一批炭黑着色力略低于正常标准,其余指标正常;第二批炭黑挥发性成分指标属于正常范围,且不存在其他异常。经过前期沟通并结合专家的化验结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认识。最终,在法官和商会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11700元,某新材料公司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第626条、第6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20年修正)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产品瑕疵引发的商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属于高新科技企业。争议焦点为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质量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人民法院与建筑产业商会联动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商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立足点,充分发挥建筑产业商会的人缘、地缘等多重优势,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专业意见为参考,促进双方互相谅解、消除纷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随着新兴产业不断涌现,高新科技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多发频发,且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会参与调解能够有效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对专业领域问题提出专业建议,有助于迅速解决争议,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推荐部门: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绿色建筑产业商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