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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第五十五讲 工商联商会调解案例(三)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商互联”诉调对接机制有效调解商事纠纷

信息发布:法律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5-04-17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欠付货款 债务加入“法商互联”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193月,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向某混凝土公司采购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混凝土公司依约向某建设公司供应了预拌混凝土,而某建设公司未能按约结清全部货款,尚欠140多万元。某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纠纷委派至调解组织。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有调解的基础与空间,立即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该起纠纷中的混凝土是某建设公司为某房产公司建设厂房所使用的,该房产公司目前仍有工程款未与某建设公司结清,导致现在某建设公司确实面临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货款。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后,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开展以下纠纷化解工作。一是明确双方欠款金额。调解员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行结算,核定总货款及已付部分,明确某建设公司欠付金额,双方对欠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引入第三方参与调解。在工商部门协助下,调解员与案涉项目的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取得联系,向其阐明利害,引导开发商、施工方及供货方三方企业积极沟通。三是明确调解方案。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由某建设公司分期付款,并且房产公司加入债务,同时劝导房产公司积极协助施工方解决经营困难,实现共赢,最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某混凝土公司、某建设公司就未结清的混凝土货款达成了分期给付的调解协议,并由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第579条、第628条

解纷要旨

当前,房地产、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易发。为此,法院与

工商联、司法局联合建立“法商互联”商事诉调对接机制,指导成立商会商事调解中心,通过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与行业资源优势,高效化解企业间经济纠纷,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是因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力支付供货方货款引发的纠纷。表面上是施工方与供货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实际上矛盾源头在于开发商未能按时给付工程款,如果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不仅本案纠纷难以实质化解,而且后续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也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因此,商会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在引导双方就欠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将第三方开发商引入参与调解,并提出分期付款、开发商加入债务的调解方案,一揽子化解施工方与供货方、未来可能出现的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的纠纷。本案的成功化解,既维护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解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又为建筑企业所遇障碍开出了“良方”。

 

推荐部门:

如皋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如皋市工商业联合会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